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水上搜救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提升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充分发挥国家海上搜救体制机制优势,稳步推进水上搜救体系建设,管理运行制度化、队伍装备正规化、决策指挥科学化、理念视野国际化、内部管理窗口化建设均取得显著成效,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有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水上搜救工作仍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法规标准不健全、保障能力不适应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为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水上搜救体制。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要做好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和规章制度,指导地方开展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水上搜救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水上搜救机构高效有序运行。
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要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发挥好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紧急会商、联合演习、专家咨询等优势。交通运输部要发挥好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内河水上搜救协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建立适应需求、科学部署的应急值守动态调整机制,区域联动、行业协同的联合协作机制,加快推进内河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加强公务船艇日常巡航,强化执法和救助功能。非水网地区属地政府要建设辖区水上救援力量,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协调联动,不断提升内陆湖泊、水库等水上搜救能力。
四、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水上搜救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资源,提升预测预防预警能力,切实履行好水上搜救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置等职责。
五、完善水上搜救规划和预案体系。抓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落实。加强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的宣贯落实,及时更新配套预案和操作手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工作实际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优化搜救基地布局和装备配置,推进水域救援、巡航救助、水上医学救援、航空救助等基地建设。
六、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要推动完善海上搜救相关法规规章,明确海上搜救工作责任,指导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制定和完善水上搜救值班值守、平台建设、搜救指挥、装备配备、险情处置等工作标准,形成全流程、全业务链的标准体系,实现水上搜救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七、注重装备研发配备和技术应用。加强深远海救助打捞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应用,提升深远海和夜航搜救能力。加强内陆湖泊、水库等水域救援和深水救捞装备建设,实现深潜装备轻型化远程投送,提升长江等内河应急搜救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卫星通信等在水上搜救工作中的应用,实现“12395”水上遇险求救电话全覆盖。科学布局建设船舶溢油应急物资设备库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演习演练,提升船舶污染和重大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建设现代化水上搜救人才队伍。加强国家专业救助打捞队伍和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所属水上搜救、水域救援力量建设,开放共享训练条件,强化搜救培训教育。充分发挥商船、渔船、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组建跨地区、跨部门、多专业的水上搜救专家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应急专家库,为做好有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九、加强水上搜救交流与合作。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要弘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认真履行国际搜救义务,加强国内外重大事故应急案例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救援行动,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加强区域与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技术和经验,提高我国海上搜救履职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十、推广普及水上搜救文化。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水上安全意识。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先进人物、感人事迹宣传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社会认同感、职业自豪感和工作积极性,为做好水上搜救工作创造良好氛围。